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秦山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公路金星段813号2幢,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27212688Y。
被执行人:恒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320国道南侧(洪昌南路268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307415059U。
本院在执行海盐县秦山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2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4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