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1023执267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先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8)浙1023执2676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先歌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将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