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涛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2)浙06民辖终352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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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辖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涛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振力大厦1701室-2。
法定代表人:章燕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定县。
上诉人湖州涛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8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显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尚不能确定,一审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绍兴市柯桥区,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结合在案证据,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红波
审判员李丹丹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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