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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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744号
原告:浙江南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猴塘社区学士北路215号五楼5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阳市画水镇联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画水镇联丰村。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画水镇联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南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南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