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北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北龙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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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3409号
原告:***,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忠毅,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北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里宅村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HULJ913。
法定代表人:吴建存。
原告***与被告浙江北龙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北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免收。
审判员徐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