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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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409号
原告: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广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北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里宅村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北龙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北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北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