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施兴尧、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3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