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民终字第1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富纬欣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因本案系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所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曹洁
代理审判员范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