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705民初3682号
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嘉华佳园10幢4-202。
法定代表人:王维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695号。
法定代表人:金富永。
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