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陈金斗、应阔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4民初7273号
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威,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斗,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应阔,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叶寿田,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叶寿喜,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王金榜,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胡佩霞,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唐健华,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唐健雄,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唐建中,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叶根培,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李兴维,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王月宫,女,193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晓伟,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胡良齐,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胡寿厅,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建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吕水亮,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楼虹霞,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朱进杰,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涵,男,1986年3月2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吕晓东,男,1970年9月11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寅川,男,1990年6月2日,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勤俭,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龙华,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应港,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吴明根,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超海,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挺,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陈亮,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应金岳,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胡俊,男,193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叶寿福,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蒋爱女,女,196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楼晓红,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施金洪,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斗、应阔、叶寿田、叶寿喜、王金榜、胡佩霞、唐健华、唐健雄、唐建中、叶根培、李兴维、王月宫、陈晓伟、胡良齐、胡寿厅、陈建成、吕水亮、楼虹霞、朱进杰、陈涵、吕晓东、陈寅川、陈勤俭、陈龙华、应港、吴明根、陈超海、陈挺、陈亮、应金岳、胡俊、叶寿福、蒋爱女、楼晓红、施金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6169元,由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华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周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