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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王维恒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王维恒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12-26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婺经催字第00030号
申请人: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恒。。
申请人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开发区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8050389,出票金额为1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4日,申请人为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建行开发区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备注为监理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春茶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苏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