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叶寿福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4民初6385号
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恒。
委托代理人:方立威,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寿福,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寿福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婷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吴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