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705民初3959号
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嘉华佳园10幢4-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元,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695号。
法定代表人:金富永,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梁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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