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皓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82民初1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环路西沁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79571289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广场A座2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944664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豫0882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000元,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对上述被申请人***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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