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2215号
原告: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环路西沁水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沁阳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又名***,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任清庄,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清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任清庄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靳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