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皓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82民初110号
申请人: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环路西沁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79571289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广场A座2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944664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沁阳市瑞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之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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