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任清庄与河南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环路西沁水路。
法定代表人:田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关于河南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16367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办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找不到被执行人,邮件被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到;
三、2021年6月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67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当事人已领取该款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1年6月4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7月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六、2021年7月20日,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1年9月30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紫陵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平常不在该地居住,未找到被执行人,其房屋属于危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63672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3670元,尚余160002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张小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