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加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6民申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英、***,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保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花园路北段河南龙门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庆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iv>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保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保然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庆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庆源机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96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