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6民再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保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20号(郑州市花园路北段河南龙门大酒店7层70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庆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1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济源市庆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保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庆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96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豫96民申11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未对部分案件事实进行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豫96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和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4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