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河南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23执保240-1号 申请人:辽宁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大庙村西土门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福堪镇福堪街村综合办公楼201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市龙山街道上**5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河南省南乐县。 申请人辽宁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河南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3,95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为申请人辽宁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395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4105××××2097_1)。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 案件申请费1,839.75元,先由申请人辽宁久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