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民初1547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商鼎路交叉口升龙广场3号楼B座16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二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