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久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2114号 原告: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8069061U。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合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WN8R77。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原告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太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