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5民初207号
原告: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郸城县世纪大道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4MC5B2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系该公司员工。
**,男,汉族,1992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招贤乡东辛村西二街1排16号,身份证号:41082519********,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宜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5号亚星投资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D877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宜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78.8元,减半收取6289.40元,由原告郸城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