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及网络资金105259.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