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执3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1)陕102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岭支行账户内存款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