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执3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存款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存款及网络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建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