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执3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日昌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存款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存款及网络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建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