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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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5907号
 
关于***与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67000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740元、执行费910元整。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865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740元、执行费430元),执行费43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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