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82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001号华商传媒文化中心2号楼902-68号。
法定代表人:段建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榆林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墨金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姜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975000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原告***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川支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但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其他财产的明确信息或者线索,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1975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军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