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姜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雁雄,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的代表人:段建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宗付、陈赓斌,(实习),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应对相关事实进一步核查。原审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划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晓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玉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周俞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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