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1500号
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881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8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183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将执行和解款项102170元,通过被执行人公户转入申请人公户,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830元已缴纳。现款项兑现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