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79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14日,榆林市佳县人,住榆林市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行行,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393322311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8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雁雄、郑娟娟,(实习),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刘世斌诉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陕0802民初486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所产生的纠纷,为便于两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802民初486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李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要丽娜
人民陪审员    高亚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郝帅
2021080277921960091450612XXXXXXXXXXXXXXX916108007326496901962111814612XXXXXXXXXXXXXXX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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