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4847号之一
本院2023年4月26日对原告***与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22)陕0881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二页第二十一行到二十二行中的“被告***、四达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更正为“被告四达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后退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葆
人民陪审员 贺 园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