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26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园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264969X0。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陕08民终1341号民事判决书、(2022)陕民申3414号民事裁定书、(2023)陕08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4年4月29日偿还3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偿还7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25年1月30日前偿还,如被执行人按期偿还利息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826执3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