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6554号
原告:**,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现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264969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