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109号 申请人: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10号元4号楼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460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460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