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法执字第30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君卿,男,1960年3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全,男,1962年1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青海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卫国,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全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90000元,承担执行费2750元,以上合计192750元,但被执行人**全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全、青海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2750元,或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敖 敏
审 判 员 强 斌
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静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