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法执字第3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君卿,男,1960年3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全,男,1962年1月6日出生。
第三人青海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卫国,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全提出对青海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即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及部分工程款。本院在审理中也对工程保证金20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向青海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2014)北法执字301号执行裁定书及第3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第三人收到通知后至今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青海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全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应属取**所有且质保期已届满,理应及时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青海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青海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927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敖 敏
审 判 员 强 斌
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静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