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与青海晨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2421民初43号
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市色尼区。
负责人:王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胜永,西藏羌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琪,西藏羌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晨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姝。
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与被告青海晨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3月8日,本院向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琪表示原被告已协商一致,不再补交剩余的诉讼费。因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撤诉处理。
已缴纳的部分案件受理费5631.22元,由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晓 琴
审判员 刘 期 波
审判员 孔 德 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白玛桑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