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695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被告:青海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7916692XX。
法定代表人:黄晓姝。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德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邬亿飞
书 记 员 周 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