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8413号
申请人:云南昆欣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成浪、康枫,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宾川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鸡足山镇炼洞村委会下寺村(刘国勋租房)。
法定代表人:王富玲。
被申请人: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宾川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鸡足山炼洞村委会下寺村(张洪虎租房)。
法定代表人:宰德池。
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王瑞恭。
被申请人:宾川御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鸡足山镇炼洞村委会下寺村(李学友租房)。
法定代表人:郭加强。
被申请人: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裴丰银。
本院受理申请人云南昆欣钢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宾川分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宾川分公司、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宾川御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云南昆欣钢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案涉项目建设单位大理州宾川县水务局-宾川县仙鹅水库至县城人畜饮水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付给被申请人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被申请人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7×××14、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支行,账号为37×××31、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宾川分公司的开户行为富滇银行大理宾川支行,账号为97×××45、被申请人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宾川分公司的开户行为富滇银行大理宾川支行,账号为97×××61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上述几项保全的总金额为9923182.46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昆欣钢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案外人大理州宾川县水务局-宾川县仙鹅水库至县城人畜饮水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局应付给被申请人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号17×××14,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支行的银行账号37×××31,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宾川分公司在开户行富滇银行大理宾川支行的银行账号97×××45,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宾川分公司在开户行富滇银行大理宾川支行的银行账号97×××61,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以上六项财产保全的金额共计9923182.4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届满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付宜禾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赵德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玉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