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译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关于原告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1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05840元及利息(其中以2182048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12379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原告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以230584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800元,由被告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4064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已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安市××路××小区××楼××、××、××、××、2103房屋系在建工程,尚未验收,因本案系轮后查封,首封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致本案无处置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案执行进展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电话约谈谈话笔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34064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案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首封法院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无处置权,且涉案不动产尚未验收,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琍琍
审判员  刘卫花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