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特62号
申请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伟,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通市科泽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健生,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申请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其文
审 判 员 孙 坚
审 判 员 孙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薇
书 记 员 唐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