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2民初1401号之一
原告:常州皓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丰北村委谈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YTQ1J07。
法定代表人:何菊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科泽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05544T。
法定代表人:曹毅。
被告:***,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常州皓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皓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皓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皓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024元,由原告常州皓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龚伟康
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