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南通市中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曹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
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2020)淮仲裁字第01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共执行到位2101026元。申请执行人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淮安仲裁委员会(2020)淮仲裁字第0173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仲裁委员会(2020)淮仲裁字第0173号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青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吴淮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海燕
书 记 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