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732号之三
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富源三路与鱼跃路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武锁,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芊,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高宏树,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通市科泽路3号。
法定代表人:曹毅,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南通中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圆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诗雨
书 记 员 曹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