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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东盛世兆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42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莱山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莱山初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盛世兆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号银座晶都国际******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89817490G。
被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盛世兆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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