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乐悠游贸易有限公司与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124号
原告:郑州乐悠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2号2F03。
法定代表人:张玲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素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五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孙增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星,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乐悠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迅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乐悠游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乐悠游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乐悠游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2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请,实际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郑州乐悠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剩余诉讼费9432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尹天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劳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