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103行初50号
原告: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会展中心建业智慧港B座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32100749。
法定代表人:成旭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刚,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财政局,住所地:漯河市黄山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谢闯,局长。
负责人:李刚健,该局党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冬冬,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瑨,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淮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尚进,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漯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漯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财政局、漯河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20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鹏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蔡桂花
人民陪审员 苏红军
人民陪审员 钱金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