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文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特99号
申请人:山东文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永,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云,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
民,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文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东文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1121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委要求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尚未送达即要求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起算点违反法律规定。二、仲裁委在公告期不足法定期限情况下即安排开庭,剥夺了山东文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答辩及举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山东文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公告形式向山东文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中载明山东文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定于2019年1月7日14时00分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1月8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1121号仲裁裁决:一、山东文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2018年10月及2018年11月1日至11月2日工资4367.81元;二、山东文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2018年8月11日至11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公司9736元;三、驳回***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山东文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告期满但答辩期和举证期未满的情况下即安排开庭,违反了法定程序,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1121号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平洋
审判员  姜 涛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盖玉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