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5民初3866号之一
原告:南京常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新路**英特神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实际经营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常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格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苏0115民初2108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三棱公司价值221208.34元的财产,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格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要求续行查封、冻结被告三棱公司价值221208.34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常格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208.34元(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430103101910006074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叶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