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常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常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5民初3866号之一 原告:南京常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新路**英特神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实际经营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常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格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苏0115民初2108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三棱公司价值221208.34元的财产,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格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要求续行查封、冻结被告三棱公司价值221208.34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常格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三棱智慧物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208.34元(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430103101910006074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叶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萌